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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样版)
(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寮步镇居民村镇南路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19002018471
企业资质证书号: 粤房企证字第1000521号
法定代表人: 徐洪舸 联系电话: 0769-22306868
邮政编码: 523008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 【护照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  】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公开出让_方式取得位于寮步镇横坑村 编号为 2005G054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府国用(2006)字第特712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151925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 商住用地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2005 12 31 日至 2075 12 30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万科城市高尔夫花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东莞市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0 东莞商房字预证字 号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 东莞市 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___ ____【幢】【座】___ ____【单元】【层】_________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_____层,地下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封闭式的 × 个,非封闭式的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整套】出售,按【套内】【整层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 民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 民 币)                         元整。
2、该商品房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 民 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人 民 币) × × × × × × × × 元整。
3、该商品房属现房,按【套】【整层】【整幢】出售,总价款为 ( 人 民 币) × × × × × × × ×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差异值为 + 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差异值为 + 0.6%以上(不含本数)至 + 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差异值超过 + 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卖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面积差异百分比=-----------------------------×100%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按《万科城市高尔夫花园楼宇认购书》约定时间付清全额房款(含已支付的定金)

  1. 分期付款

          ×             
          ×             

  1. 其他方式

买受人按《万科城市高尔夫花园楼宇认购书》约定时间交付 %或以上的首期房款人民币   元(含已支付的定金),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由买受人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给出卖人,同时提交办理按揭所需的相关资料。
买受人应该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为 工商银行东城支行金月湾分理处,专用帐户为 2010022419000016281 。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
          ×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3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6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 _ 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如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之前,购买该商品房且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买受人仍未能依约向出卖人支付全部到期款项(包括违约金、税费等);
3、非出卖人原因政府部门延误验收及市政配套工程。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3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6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             
          ×             
          ×             
          ×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买受人未付清应付款或违约金,则交付使用日期相应顺延;
2、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外,出卖人应以《商品房交 付使用通知书》的形式按合同约定的地址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买受人不按要求办 理交付手续的,以该通知书规定日期为交付使用的时间。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此由买受人承担。
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同时亦于该日期起,由买受人向指定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交付。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出卖人可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代替
          ×             
3.          ×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供水、供电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
2、电话线路、有线电视线路、燃气线路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安装完毕 ,由买受人自行申请开通并承担因使用产生的相关费用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确属出卖人责任的,由出卖人按日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          ×             ; 
3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自法定的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无论买受人是否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自法定的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一年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产证之日(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止,按已付房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买卖双方对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有争议时,买受人可向出卖人、买受人共同认可的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如鉴定结论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承担鉴定费用并赔偿买受人损失。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属该幢楼全体业主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属该幢楼全体业主所有。
3、          ×             
4、          ×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壹拾陆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 房管部门壹 份, × 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东莞市房地产交易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 房 屋 平 面 图(具体以实际签约合同图为准)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水井、 电井、梯间、电梯机房,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丹桂轩8、9、10座精装修)
1、外墙:外墙涂料、局部采用面砖。
2、内墙:
厅、卧室墙面为涂料;
卫生间墙面为墙面砖;
厨房墙面为墙面砖;
公共楼梯间墙面为涂料;
入户大堂墙面为石材,局部镜面玻璃;
电梯厅墙面为墙面砖,局部马赛克。
3、顶棚
厅、卧室顶棚为涂料;
卫生间顶棚为铝扣板吊顶;
厨房顶棚为铝扣板吊顶;
阳台、露台顶棚为涂料;
公共楼梯间顶棚为涂料;
入户大堂顶棚局部吊顶;
电梯厅顶棚吊顶。
4、地面
厅为地砖,卧室为复合木地板;
卫生间地面为地砖;
厨房地面为地砖;
阳台、露台地面为地砖;
公共楼梯间地面为水泥砂浆;
入户大堂地面为石材;
电梯厅地面为地砖。
5、门窗
入户门采用木质防火门;
卧室门为木质夹板门;
厨房、卫生间门为木质夹板门;
窗与阳台推拉门、平开门为铝合金材质,并采用粉末喷涂(04单位卧室窗采用双层玻璃,主卧卫生间除外,其余为单层玻璃;01单位厅、卧室采用双层玻璃,厨房、卫生间除外;02单位两个面积较小卧室窗采用双层玻璃,其余为单层玻璃;03单位均为单层玻璃)。
6、厨房
配人造石台面,不锈钢洗盆;
配林内牌燃气炉、抽油烟机、热水器各一台;
配成品烟道;燃气钢管入户。
7、卫生间
配美标牌坐便器、洗手盆,01、04单位主卫配美标牌浴缸。
8、阳台
配地漏;阳台栏杆为铝合金玻璃栏杆,02、03单位入户花园为实体栏板。
9、电梯
广州日立牌,地面为石材,四壁为不锈钢和镜面玻璃,顶部为不锈钢和镜面玻璃。
10、其他
电视:配备2个有线电视插座;电话:配备3个电话插座,可由客户自行报装ADSL网络;
智能化系统:楼层配备黑白可视对讲系统,配备1个燃气报警。二、三层住户配备居家防盗报警系统(1个门磁、1个红外报警、1个燃气报警、2个紧急按钮)。
强电系统:单相220V电源至用户配电箱。
电器开关:户内配电箱采用微型断路器及漏电保护器。
开关插座:西蒙开关插座。
灯饰:厅、卧室配吸顶灯,厨房、卫生间为节能防雾灯。

附件四:补 充 协 议
一、关于面积差异处理(对合同第五条的补充):
当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时,买受人有权在出卖人的书面通知送达后15日内决定是否接受该商品房。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视为买受人接受该商品房,双方同意按合同关于买受人不退房的相应规定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确定以前,以面积为计费依据的各项费用按合同约定面积计算;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发生的费用,以产权登记面积为计费的依据。
二、关于按揭付款方式及期限(对合同第六条第三条的补充):
选择普通商业银行贷款的,买受人应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按揭银行办理按揭相关手续,并按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贷款资料。如因买受人的责任导致贷款申请未获出卖人指定按揭银行的批准,买受人即应在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后7日内选择将剩余楼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出卖人变更付款方式并付清全部楼款的,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买受人应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按照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贷款资料。如因买受人的责任导致该贷款申请未获该中心的批准,买受人即应在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后7日内选择将剩余楼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或选择改为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变更付款方式付清全部楼款或拒绝改为普通商业银行贷款的,或买受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已获中心批准但仍拒绝办理正式贷款手续的,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对合同第七条的补充)
买受人违反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的义务,而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自出卖人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买受人违约导致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协助出卖人办理买卖合同的终止手续,买受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承担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解除合同时,如买受人已对该商品房进行过装修,买受人可以处置本人添附的但未与房屋相附的动产,其他装修无偿归出卖人所有,但买受人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得对该商品房采取拆除、毁损等行为以致影响该商品房的正常使用。
四、关于规划、设计变更(对合同第十条的补充):
本商品房项目为分期开发,合同第十条所称的“该商品房项目”仅指万科城市高尔夫花园丹桂轩8座、丹桂轩9座、丹桂轩10座
五、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对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
鉴于万科城市高尔夫花园分期开发,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约定的交付项目和日期外,其他项目的交付时间不迟于万科城市高尔夫花园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
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对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
出卖人在具备办证条件后通知买受人于30天内提供完备的办证资料,若买受人逾期未能提供办证资料的,则出卖人将不再为协助买受人代理办证,且买受人不得追究出卖人的延迟协助的办证责任。若买受人在此规定期限内提供了完备资料,出卖人应在此后的一年内协助买受人办妥产权证;如因出卖人责任未能在此期限内办妥产权证的,则出卖人应自此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产证之日(或商品房合同解除之日)止,按已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买受人一致同意就本合同相关条款的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补 充 协 议

(丹桂轩8、9、10座)

出卖人: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买受人:            
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编号 (         )《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一、关于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对合同第三条的补充):
丹桂轩8座、丹桂轩9座、丹桂轩10座商品房单位的卫生间、厨房部位由于降板设计,该位置层高略低于标准层高。
二、对合同第十七条的补充:
不能从公共通道进入的楼宇屋面、露台、底层庭院、地下室的使用权归相应单位买受人享有,相应单位买受人在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和外观,并应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订的管理规则。
上述面积不办理产权证,但使用权归各该相应单位买受人使用,其它买受人对此放弃使用权。
地下车库和架空层车库、商业中心、学校和幼儿园等配套建筑未计入分摊面积,其所有权、收益权属于出卖人。
三、对合同第十九条的补充: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协商、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权利。
四、关于合同以外的信息与资料:
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为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示范单位中对合同项下该商品房的规格、材料、设施设备的品牌、数量有具体确定的表示,合同又未作重新约定的,可作为合同附件。出卖人在上述场合已明示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五、关于明示事项:
出卖人已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买受人明示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买受人已阅悉并理解上述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且无异议;对所认购的物业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充分的了解。
出卖人对本项目红线外情况做如下告知:
1、本项目东临莞深高速公路,西临五环路,南临西南路,均属于市政道路,车辆噪音可能对后期居住造成一定影响。
2、本项目红线外东南方向,东莞海关寮步车检场已正式投入使用,车辆噪音可能对后期居住造成一定影响。
3、本项目红线外北侧现状为斗寅、高伟两个韩资玩具厂,可能存在一定的噪音和粉尘影响。
4、本项目红线外东南角位置为同济医学院附属东莞医院。
5、本项目北面、南面空置地块不在本项目红线之内,具体用途及建设指标由政府规划确定。
6、本项目红线外东侧现状为东莞市中山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以及爱弥儿幼儿园,可能对本项目内业主居住造成一定影响。

出卖人对本项目红线内情况和服务做如下告知:
1、 本项目商品房相同户型单位因楼栋位置、朝向、景观、外立面效果等差别,局部结构、面积等可能不同,请您在正式认购前详细查阅销售现场公示的合同附图和相关资料。
2、 本项目总平面图、沙盘和模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总体规划为依据绘制,仅作为本房地产项目规划效果示意或总体效果参考,与实景存在一定差异,商品房及其环境的具体细节以合同的附图为准。该方案和经济技术指标仅供参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该规划可能发生局部调整。
3、 本项目为分期开发,后期建设过程可能对已入住的业主产生不便。
4、 本项目售价中已充分考虑了各项不利因素可能对居住造成的影响。

六、关于联络方式:
双方的联络方式以合同所记载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为准。双方对各自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按上述方式联系不到对方,则相关责任由被通知方承担。
出卖人书面送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自买受人签收日或出卖人邮寄该通知之日视为送达,视为出卖人已履行相应通知义务。
七、关于补充协议的效力:
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内容如有与合同不符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出卖人: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